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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七份造成损失三百万 罪犯应敏在金华伏法
  〔人民法院报金华2000年10月22日电〕20日上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收损失近300万的罪犯应敏进行了公开宣判。
  1994年6月和1995年8月,被告人应敏单独或伙同他人,借用他人身份证,向金华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金华市宏华贸易公司和金华市申龙贸易有限公司,并办理了税务登记。1995年4月和5月,应敏以上述两公司的名义,向金华市税务机关分别领取了1本百万元版和1本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同年5月和8月,应敏在无货物销售的情况下,为浙江省桐庐县宏发实业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税额共计人民币3906446.36元,致使国家损失税金1547973.65元。
  1995年10月初,被告人应敏到广州市,购得伪造的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1本和伪造的“浙江省平湖市物资贸易公司”、“浙江省金华市物资贸易公司”印鉴各一套。1997年3月至7月间,应敏在无货物销售的情况下,以上述两家公司的名义,先后为江苏省武进市鸣凰镇武鸣塑料模具厂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税额计人民币372966.3元。
  综上,被告人应敏单独或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7份,税额合计人民币4279412.66元,已被全部抵扣,侦查终结前追回1343611.43元,尚有2935801.23元未追回。应敏非法获利109320元人民币,已被其挥霍。
  1999年6月4日,金华中级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应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应敏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2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被告人应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予严惩。依法核准对应敏的死刑判决。
posted on 2005-04-22 14:17 浪遏飞舟 阅读(367) 评论(0)  编辑  收藏 所属分类: 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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