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第八十七条:“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消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议的,由金融监管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过程均有严格的元规定,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投保方的利益."
网摘收藏posted on 2007-11-24 19:36
shencun 阅读(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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