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日期的步步临近,实施了20多年的深圳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政策渐行渐远;随着邻近城市乃至全国各地交通条件的改善,深圳的区位优势在某种程度上说已有所弱化。这些重大变化令世人关注,有人发出了“深圳还有优势吗?”、“深圳特区特在哪里?”的疑问。
今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15周年,我市今天召开纪念座谈会,市四届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庄礼祥会前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一语释惑,充满自信:“特区立法权是深圳现有最大的政策优势,这优势是个法宝,可以创造出诸多优势。深圳将一如既往地发挥立法的独特优势,在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新路上再当先锋,勇立潮头。”
在长达近两个小时的时间里,庄礼祥追昔思今,纵论立法优势,畅谈立法工作,展望了运用立法权“自造”新优势,依法推动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民主法治城市的美好前景。
15年深圳把立法优势转化为法治优势
“深圳获得立法权已15年,您如何评价15年来的立法工作?”记者问。
庄礼祥一言以蔽之:“15年立法权得到充分运用,立法优势转化为法治优势,这一优势已经并且还将继续释放出强大的推力,推动深圳经济社会不断走向繁荣。”
庄礼祥向记者介绍说,15年前的1992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这一决定犹如石破天惊,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有益尝试和大胆探索,是深圳经济特区发展史上的大事,其意义非同寻常。政治学认为,立法权是一个国家行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管理权的“利器”,不轻易他授。授权深圳当时,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外,只有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拥有立法权,即使是各省的省会城市也只有“半个立法权”。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把立法权授予深圳当时这样的一个“小城市”,明确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并在深圳经济特区组织实施。这在全国还是第一次,体现了中央对深圳的关心厚爱与大力支持。深圳人为之欢欣鼓舞,其他兄弟城市特别是当时尚未获得授权的其他经济特区为之羡慕。8年后,即2000年3月15日,深圳又传喜讯,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较大市的立法权。从此深圳立法如虎添翼,“双权”并拥:既有“特区立法权”,又具“较大市立法权”。“立法权”连同“税收优惠政策”、“毗邻港澳”,当时被人们称为深圳的“三大优势”。庄礼祥说,15年来,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市一届、二届、三届、四届人大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不辱使命,立法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截至2007年6月30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通过法规及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296项,覆盖了全市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形成了规范、推进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制框架。可以说,深圳的各个主要领域、各个行业基本已经有法可依,经济社会依法、规范、有序运作。经过27年的发展,深圳人均GDP已达到8815美元,成为商贾云集,百业兴盛,社会稳定,市民安居乐业的现代化法治城市。这一发展成果,与200多个法规的贡献密不可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没有法规的“保驾护航”,没有15年立法营造的法治环境,以市场经济体制为特征的深圳要实现今天的繁荣发展是不可能的。特区的立法优势以及由其衍生的法治优势,是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的强力引擎之一。事实雄辩地证明,全国人大授予深圳立法权是完全正确的。面对累累的立法果实,市几届人大的开拓者、后继者可以欣慰地说,市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没有愧对来之不易的立法权。
庄礼祥说,全国即将迎来改革开放30周年纪念,深圳经济特区也走过了27个春秋。时代在前进,社会在发展,形势在变化,与深圳发展直接关联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将成为历史,区位优势有所弱化。也就是说原有的“三大优势”中,立法权仍是闪耀光芒的优势。在纪念深圳获得立法权15周年之际仔细“端详”、擦拭这把立法“宝剑”,倍感难得珍贵,愈觉值得珍惜。我们必须审时度势,认清形势,增强使命感,用好用足立法权。过去我们在“杀出一条血路”的拼搏中,用立法权这把“尚方宝剑”变通、突破体制障碍,为改革开放开路。在当今“走出一条新路”的探索中,仍然要运用立法权“自造优势”,开创新的发展局面。如果认识不到这一点,对新形势下的立法权误解、轻视,并弱化立法工作,都将影响深圳的发展进程,将愧对深圳的历史。
用立法权“自造”深圳新优势
记者问:“市四届人大在新的起跑线上接过立法‘接力棒’,将如何用好用足立法权为深圳创造新优势,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探索新路?”
庄礼祥说,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立法任务,立法工作也各有其特点。在上个世纪80至90年代,深圳经济特区担负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任,深圳经济特区是一个改革开放的窗口,是一块新体制的“试验田”。与此目标相对应,深圳又成为立法“试验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规范市场主体,建立要素市场,维护市场秩序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规。经过不断努力,深圳不辱使命,向中央交出了满意的答卷,深圳的经验包括立法的成果成为全国的借鉴,改革开放由一支独秀发展成为百花齐放的大好形势。
就在全国改革开放深入推进,全国发展的格局正在迅速调整的今天,似乎特区的使命已经完成,立法权的意义已经远不如前,立法的任务不可同日而语。值得指出的是,这种认识是片面而模糊的。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已经建立,但还有待通过进一步解放思想和深化改革加以完善。更何况这种改革往往不像过去那样只是单项改革,而是综合配套改革,涉及面更宽、触及的利益层次更深、系统配套要求更高。第二,中央赋予深圳的使命没有变,全国人民对深圳的期望没有变。在坚持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今天,深圳在新的起跑线上需要走出一条转变发展模式、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协调发展的新路,为全国提供借鉴。第三、深圳的绝对优势和外在优势已经消逝或有所弱化,深圳需要靠“自造优势”赢得新的发展。第四、当前深圳处于社会转轨期,各种中长期深层次结构性矛盾与局部性矛盾互相交织,建设和谐社会的任务相当艰巨。以上这四个原因,决定了新时期的深圳,仍然需要依靠运用立法权来进行制度和机制创新,立法任务的繁重和艰巨程度不亚于当年,同时也决定了立法的要求更高,难度更大。因此我们必须对立法权的意义和立法的艰巨性有清醒的认识,必须认识到立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放松,必须继续以旺盛的改革锐气、火热的创新激情和较好的立法技术开展立法工作。
市四届人大立法渐入佳境
“市四届人大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方面作了哪些探索尝试?”
在回答记者这一提问时,庄礼祥说,市四届人大于2005年“接棒”。尽管面对着200多个法规,执法监督的任务很重,但常委会丝毫没有放松立法工作。履职两年来共新制定法规14项,修改法规4项。所新制定或修改的法规具有鲜明的时代印记,它们在以下几个方面起到了促进作用。首先促进了科学发展观在深圳的落实。为适应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制定了循环经济促进条例,随后一些配套法规如排水管理条例、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相继出台。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在修改统计条例时还作出相关规定,使效益深圳统计指标体系和民生净福利指标体系得到法规的支持。最近效益深圳指标统计结果显示,效益深圳建设已见成效,每平方公里土地产出GDP为2.98亿元,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人的发展这四大指标全线飘红。这是市委正确领导和市政府努力的结果,也是人大立法促进的结果。其次,促进了和谐深圳的建设。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以特别手段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员工工资问题。修改了企业员工养老保险条例,从法规上解决了企业员工养老保险的问题。全面修改了养犬管理条例,促进市民规范养犬、文明养犬,减少矛盾纠纷。特别是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在实践中威力初现,一些执行难题迎刃而解,执行法官为之叫好,最高人民法院领导高度评价。再次是为改革创新提供法律保障。常委会制定了改革创新促进条例,建立了改革创新的动力机制、协同机制、责任机制和保障监督机制,保护了深圳的“根”、深圳的“魂”。由于这一法规是在全国改革开放的窗口深圳诞生,具有特别的意义,因而在全国产生了良好的反响。总之,市四届人大在立法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推进改革创新上目前已渐入佳境,立法空间和前景广阔,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对在新时期运用立法权“自造”新优势充满信心。
posted on 2008-04-10 09:45
晓舞 阅读(112)
评论(0) 编辑 收藏 所属分类:
税务专栏-新企业所得税